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别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0-01-16 15:12:38
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东莞虎门房产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方式之一,与商品房现售相比,有以下区别:
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
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
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4、在程序上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予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