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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还会公诉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0-02-11 17: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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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不会被起诉,但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再次提起公诉。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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