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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退还彩礼这合理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9-09 10:38:1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若男女双方法定婚姻关系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和登记注册,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予以归还;反之,若已经正式缔结了婚姻关系,然而双方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目的,实质性意义上的夫妇生活也并未开始,此时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同样需要返还原主。

此外,倘若由于彩礼的交付导致某一方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离婚案件中,男方有权提出退还彩礼的诉求,且这一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得到部分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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