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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6-01-22 12:33:16

   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二次起诉离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次起诉离婚,若夫妻双方已分居满一年,并不一定直接构成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
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案件证据及庭审情况,以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
分居满一年只是《民法典》中明确的一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仅仅因为分居满一年并不足以保证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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