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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5-10-17 15:15:50

借贷纠纷管辖权确定如下:

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可在借贷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其次,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比如,若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出借人起诉时,借款尚未交付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已经交付的,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借贷纠纷中,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首先,原告需向法院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法院经审理后,若认为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被告未到庭,也会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法院会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若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需注意,若被告确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提交相关证明。总之,被告不来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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