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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9-11 14:4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如下:

双方均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离婚申请。

在经过婚姻登记机构严格审查确认双方确属自愿解除婚姻且对于子女以及家庭财产分配等事项已经妥善处理之后,才会发放离婚证书予以确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自动终止或者消失。

即便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他们仍然享有作为父母双方的子女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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