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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单位辞退补偿标准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10-29 13: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倘若员工在试用期间遭解聘,且根据法律规定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半个月左右的薪资作为补充。

须知试用期的最长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之限,若该员工在所服务的本单位任职期间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将向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即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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