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律师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虎门律师 > 货款、借贷 > 正文

未约定时如何区分一般或连带保证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5-08-21 20:31:15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则不同,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当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法律直接认定为一般保证,这体现了对保证人一定程度的保护倾向,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权利义务在合理框架内运行。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为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保障交易秩序稳定。

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刑事律师
虎门律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