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依据是什么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5-10-24 08:24:46
借贷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该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要求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原告住所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便利了当事人诉讼,避免当事人因管辖问题增加诉累,也符合民事诉讼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原则。
借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出现以下情形可能转化为诈骗:虚构借款理由:借款人编造根本不存在或与实际不符的借款用途,如称用于投资项目,实则挥霍。隐瞒还款能力:故意隐瞒自己无还款能力的事实,如身负巨债、无稳定收入等仍大量借款。携款潜逃:取得借款后,借款人带着款项消失不见,逃避还款义务。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通过多次借贷,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刑事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要求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原告住所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便利了当事人诉讼,避免当事人因管辖问题增加诉累,也符合民事诉讼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原则。
借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出现以下情形可能转化为诈骗:虚构借款理由:借款人编造根本不存在或与实际不符的借款用途,如称用于投资项目,实则挥霍。隐瞒还款能力:故意隐瞒自己无还款能力的事实,如身负巨债、无稳定收入等仍大量借款。携款潜逃:取得借款后,借款人带着款项消失不见,逃避还款义务。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通过多次借贷,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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