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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侦查后未移交检察院超期合法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5-05-06 09:57:04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侦查后未移交检察院超期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拘留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还可再延长。

若超过上述法定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则涉嫌程序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批捕后被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的,在以下条件下保证金可退还:

首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其次,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诸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等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也需遵守。

最后,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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