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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5-09-05 10:30:23

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条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且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指定区域通常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为指定的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安全保障等条件,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但与羁押相比,其限制程度相对较轻。被监视居住人仍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且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等。

总之,监视居住和羁押在性质和限制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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